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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取得的专票逾期未认证,还能认证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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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tkj发表于 2020-4-17 08: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未认证,请问2020年3月以后还能够勾选认证抵扣进项税吗?

精彩评论1

dyzj002发表于 2020-4-17 08: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2018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未认证,2020年3月1日以后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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