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预收技术服务款还没有提供技术服务,则技术服务的经营业务还没发生,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项技术服务的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预收技术服务款的企业在未提供技术服务前不能给接受技术服务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