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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具的购房发票丢失,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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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101001401发表于 2019-10-29 17: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企业于2019年7月31日给买房的个人开具的购房发票给丢失了,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吗



精彩评论1

Teacher01发表于 2019-10-29 17: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文件于2019年7月24日公布,该文件规定,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登报要求,属于附件1中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所列的第1项,因此该规定于2019年7月24日停止执行。您企业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即可,不再向税务机关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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