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贵公司该业务已申报营业税并已开具发票,但并未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根据上述规定,不能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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