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餐饮的消费者为企业,则提供餐饮的企业可以给企业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餐饮的消费者为个人,则提供餐饮的企业不可以给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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