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只出台了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企业取得道路通行费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取得其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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